一、依據「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」第4點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執行日為111年6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,
(一)申請程序
- 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2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,
應於111年1月14日(星期五)前函送科技部,逾期不予受理。 - 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,
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, 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。
(二)合作企業出資規定
- 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%
之金額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。 計畫屬人文領域者, 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%, 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。 - 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,
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%, 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。 -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:
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( 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)等資料, 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, 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。
(三)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,
三、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,亦將同步於科技部網站「動態資訊/
四、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及相關文件供參,
五、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,
六、科技部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,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,
七、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,
八、本案聯絡人
(一)電腦操作相關問題,請洽科技部資訊系統服務專線,電話:
(二)計畫規定如有疑義,請洽科技部產學司電話:(02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