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旨揭事項業經教育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,由教育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,以111年8月2日臺教高(一)字第1112203225A號公告,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