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約說明與程序
為促進各學術單位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,鼓勵各學術單位依其專業屬性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主動洽談,並簽訂交流合作備忘錄。
一、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 (簡稱備忘錄)可分為校級及院、系、所級兩類,並由本校或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之一方主動提出,各類簽定主辦單位如下:
(一) 校級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-主辦單位為國研處國際及兩岸事務組(簡稱國際組)。
(二) 院、系、所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-主辦單位為各院、系、所。
二、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之簽訂依下列原則考量:
(一) 雙方平等互惠。
(二) 地區、國家、學校及院系所的多元化。
(三) 對方之學術地位、學術背景(院系所)及提供的條件與本校學術發展方向之符合程度。
三、 擬簽訂之備忘錄在簽署單位正式會議討論之後,可與國際組討論細節與注意事項,與境外學校確認版本之後,再簽奉校長核准,始可進行簽約。
四、備忘錄生效後,校級備忘錄正本存於國研處國際組,院、系、所級備忘錄的正本由主辦單位妥為保管,影本送至國際組備查。備忘錄內容有所異動時亦同。
五、雙聯學位的簽約程序較為複雜,須由系所完成課程學分承認與對應之後,建立課程對接表件,國研處再對於簽約本文與境外學校討論。詳細說明請見下方「雙聯學位計畫洽談與簽約」。
✧簽約流程
✧簽約文件範本
➢ General Acade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(框架性協議)
➢ Student Exchange Agreement (交換生細則)
➢ 短期拜訪協議書-法國Univ. of Bordeaux (參考使用)